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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重新制定廉租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07日 16:2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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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项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财新网】(记者 鲍有斌) 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财政部重新制定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要求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财政部网站1月7日发布新《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具体补助范围包括: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部10个省及辽宁、山东、福建3省(不含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

  财政部指出,对专项资金支付相关地区要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于年底存在专项资金结余的地区,中央财政将相应减少安排该地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数额。

  专项资金在优先满足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前提下,可用于购买、改建或租赁廉租住房支出。其中,购买廉租住房可以购买旧房,也可以购买新房。

  办法还规定,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每年4月30日之前将专项资金分配下达有关地区。同时,根据相关地区廉租住房保障任务完成情况、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上报数据准确情况等因素,相应增加或减少相关地区专项资金。

  财政困难地区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数额后,应当参照中央财政的分配方案,于每年5月31日前下达,并将下达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