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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下发廉租住房补助资金管理新规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07日 19:1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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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经》记者 要雪梅】1月7日,财政部公布了最新制定的《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较之此前,新规的补助范围更加细化,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进一步扩大。该《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所称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补助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专项资金。具体补助范围包括: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部10个省及辽宁、山东、福建3省(不含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

  早在2008年,财政部曾经印发了《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其中对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表述较为笼统,即“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对于资金的分配使用,新《办法》规定,专项资金在优先满足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前提下,可用于购买、改建或租赁廉租住房支出。其中,购买廉租住房可以购买旧房,也可以购买新房。发放租赁补贴户数以及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权重各占40%和60%。

  在2008年的规定中,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其主要用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开支,“用于租赁补贴开支后仍有结余的,可以用于弥补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支出,但不得用于新建廉租住房支出。”

  此外,新《办法》还明确,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将专项资金分配下达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述单位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参照中央财政的分配方案,于每年5月31日前下达相关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

  财政困难地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及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应当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对于违反规定,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分配使用专项资金的,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分配该地区或兵团的专项资金数额,并进行相应处罚。【作者:《财经》记者 要雪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