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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1月11日 01:2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报记者 钟正
券商设立集合计划等事项有望实行备案制
证监会正在酝酿给券商业务审核松绑,适时淡出监管。证监会日前向各大机构下发《关于调整证券机构行政许可的工作方案》征求意见,拟取消券商变更组织形式、增资扩股部分事项及设立集合计划三项行政许可,改为备案管理,申请经纪、资管、自营、承销牌照等业务则授权派出机构审核,但券商设立关闭、创新业务等审核事项仍由证监会负责。方案有望一季度正式公布。
目前,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共20项,其中机构部负责17项,派出机构负责3项,上述方案仅针对机构不负责的17项作出调整。
方案规定,在公司实施有效合规管理,具备风险承担能力的前提下,对于公司能够自主负责的事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制约的事项,行业协会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取消审核,改为事前告知性备案管理。具体调整建议为,取消证券公司变更组织形式、增资扩股的部分事项、设立集合计划三项行政许可。其中有望取消审批的增资扩股部分事项包括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送红股)或者公积金转增资本,现有股东同比例增资,现有股东非同比例增资,但未新增5%以上股权的股东,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化的增资事项。
证监会拟将常规审核事项授权派出机构审核。具体涵盖五项行政许可,分别为券商变更章程重要条款;减资事项和部分增资扩股事项(上市券商增资、减资事项除外);变更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券商股权变更除外);券商设立、收购、撤销分支机构(含营业部和分公司);申请经纪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与交易及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自营、资管及承销六项常规业务牌照。
涉及券商设立关闭、创新业务及跨部门协调等政策性强、相对复杂的审核事项,仍由证监会机构部继续负责。
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调整后,证监会机构部将集中有限监管力量,注重评估行业发展和监管实效,研究制定监管政策和规则,进一步加强对派出机构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切实实现机构监管职能的转变。其他仍由证监会机构部负责的行政许可事项,将视行政许可调整工作进展情况作出进一步的评估和论证,条件成熟时,具备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可以取消审批或授权派出机构审核。
目前,上述文件尚在征求意见过程之中,方案出台仍需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取消行政许可的建议还需报国务院批准方能执行。消息人士认为,证监会此次调整与国务院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相关要求及行业发展大方向吻合,方案有望在今年一季度正式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