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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立新:期待公平税赋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11日 13: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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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立新 上海金融产业基金董事总经理

  避免单兵突击

  《机构投资》常银玲 整理《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应该避免单兵突击,要充分考虑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

  2007年《合伙企业法》推出之后,对有限合伙企业组织形式的推广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不过,在真正的操作过程中我们却遇到了很多困惑和障碍。比如《合伙企业法》对国有企业做GP是没有明确界定。在具体操作和执行时,不同部门对该问题的解释有很大的区别,给我们的实际操作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

  国有企业能否做GP?如果能做,可以做到什么程度?我认为在法律上应该有明确的规定。

  在有限合伙企业投资方面,我们也遇到很大的法律和政策障碍。比如说对金融企业的投资,《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对商业银行投资主体必须是公司,而且还要有连续三年的经营记录,这样就限制了有限合伙企业对金融企业的投资行为。

  从法律配套性角度来讲,有些法律、法规衔接不当,甚至存在冲突和矛盾的方面。所以,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改过程中,应该避免个别法的单兵突击,尽量与其他法律、法规相互配套和衔接。如有不能立即修改和统一的,可以在修法时留出接口和空间,从而避免实际操作中的困惑和不便。

  保证法律的可操作性

  组织形式从基金的角度来讲有三种:契约制、公司制、合伙制,从管理人角度讲有两个,公司制和合伙制。有限合伙制和公司制,从企业组织形式角度来讲,我觉得各有千秋,没有什么优劣之分。

  有限合伙制的形式现在比较热,成为了一种趋势、一种时尚。为什么这么多人都选择有限合伙呢?我认为有两方面的原因:

  第一,人力资本在现代经济中的作用日益显现,尤其在高科技领域和私募股权投资领域。这种不是按资分配的组织形式,可以最大程度地发挥专业人才的聪明才智和丰富经验,同时可以更好地优化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二,是税收问题。有限责任的公司制要征两种税,营业税和所得税。这对管理人和投资人来讲是一个比较大的税务负担。有限合伙制,先征后税,税负相对比较轻,而且纳税地点选择也比较灵活。

  我们国家《税法》能否做一些修改或者完善?对所有的企业组织形式采取相对一致的或者相对公平的税赋。当然,这就涉及到《税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相互配套和衔接的问题。

  我国大部分的法律法规很大程度是来自原始积累,还有对西方成功经验的借鉴。目前中国法律的不足之处,就是法律条款比较笼统,用词相对比较模糊,这使得执法过程中存在很大的争议。解释权和争议权又在相关主管部门,所以这就使得执法比较宽泛,法律的严肃性不足。

  这次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如果用词更加准确、清晰,那就可以避免产生过多的争议,从而可以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