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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业伟:不同监管政策困扰渠道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11日 13:2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机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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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业伟 中国工商银行个金部处长

  《机构投资》 黄梅 整理 投资者利益保护,这是一个最难的问题。

  不仅基金业如此,各行各业都面临同样的问题。如果我们的工作考核、业务流程都是基于短期的商业利润,那么很难做到完全以客户为宗旨。

  我想,解决这个问题还是吴晓灵讲的八个字原则,即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如果能够做到的话,就是对持有人利益最好的保护。

  自然人可否成为发起人?

  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法》共十二章、103条。直到第九章70条才提到基金持有人,前面很多内容是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这部法的根本还得是保护基金持有人。

  我有一个非常简单的想法,能否在新的基金法里把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义务更明确一些;从法律表述上,能够把基金持有人这部分章节往前放一放,放在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中介机构之前,这也能体现法律的基本精神以及基金持有人利益第一的原则。

  关于其他发起人,不限于金融机构发起的机构融资,我想能否把自然人考虑进去——自然人作为发起人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在这个行业里比较关键的角色是人的价值,不是资本的价值。当然资本也很重要,但关键还是要看人!一个拥有较好行业品牌、行业声誉的人,其价值可能超过公司股东。如果个人持股比例可以参与的话,可能帮助新基金公司在初期得到较快发展。

  谋求与私募合作

  关于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工商银行有一个基本观点:我们有一个非常开放的心态,希望与优秀的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合作。

  目前,我们也正与行业一些规模比较大的私募基金在谈业务合作模式。明年我们在这个领域上会有更实质性的合作,来推进这项业务的发展。

  目前,私募基金的问题主要集中为两点:第一,就是相对来说,私募基金整体的实力还比较弱,无论从人员、管理资产、约束机制上,都仍处于萌芽阶段;

  第二,私募行业还存在良莠不齐的现象,有些公司比较优秀,有些公司在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在这个过程中还需要一个比较明确的制度约束,能够让优秀的公司、优秀的管理人能在这个行业成长起来。这样的话,对商业银行这类大型金融商业机构来说,在选择合作伙伴过程中也能够选择到一些比较信得过、让投资者放心的公司来开展合作。

  渠道困扰

  事实上,商业银行在销售基金的过程中也遇到一些困扰。

  主要是类似的资产管理产品在不同法律体系、监管政策下存在差异,技术上对销售机构和客户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2010年,工行销售包括基金、一对多专户、保险等理财产品的销售额是17000亿元,其中基金大约是3500亿规模;销售额巨大,产品数量很多。

  从我们银行销售角度以及客户角度来讲,有些产品尽管名称不一样,但实质是一样的,都是由一个人或者一个团队管理的资产组合。

  然而,在不同法律体系、监管背景下,这些产品的确存在一些比较明显的差异。例如之前提及的私募和银行合作主要的方式是通过信托方式,这个信托方式便是权宜之计。信托在资产管理人和客户之间并不扮演任何实质性的。

  私募基金完全可以像基金专户一样直接设立产品,然后销售机构把这个产品推荐给合适的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