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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省份立法保障工资集体协商维护职工权益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11日 15: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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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天津1月11日(记者 倪元锦)中国开始探索通过地方立法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分析人士指出,通过签订集体协商协议实现的工资涨幅有利于提高员工劳动积极性,继而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而专项立法则为劳资双方协商机制提供法律保障。

  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9日在第六届“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国际论坛”上表示,全总已做出规划,从2011年开始,计划用3年时间,依法在所有建立工会的企业中普遍开展以工资集体协商为核心的企业集体协商制度,通过此平台保护职工权益。

  去年9月1日施行的《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是继河北省之后中国颁布施行的第二部地方省份关于工资协商的专项法规,此前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于2000年11月由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

  作为中国颁布施行的首部地方省份关于工资协商的专项法规,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规定,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要依法“集体协商”,应当合法、公开、平等、协商一致、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相适应。

  所谓工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方与职工方依法就工资、福利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行为。《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就协商代表组成、协商程序、协商内容、集体协议、法律责任等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

  天津市总工会法律部部长秦建中表示,在中国尚未出台工资专项立法的背景下,地方省份针对区域特点而制定的工资协商专项法规,从法律上保障了企业劳动者在维护权益过程中的话语权,有助于劳资双方积极寻求矛盾化解途径。

  韩国独资企业锦湖轮胎(天津)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0日开始执行与员工集体协商后的工资方案。2010年公司实现7位数的利润增长,产品不良率由1%降低至0.9%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