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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民偷逃过路费被判无期徒刑引热议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12日 07:1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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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农民偷逃过路费被判无期徒刑

  审判长称这是对偷逃通行费用适用的最高刑罚

  本报郑州1月11日电 (记者曹树林)为了逃掉高速通行费、多挣钱,河南省禹州市农民时某购买两辆大货车后,拿着两套假军车牌照疯狂营运,8个月的时间里,免费通行高速公路2361次,偷逃过路费368万余元。河南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时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被告人时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购买伪造武警部队士兵证、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并购买两副假军用车牌照,在郑石高速公路下汤收费站、长葛西收费站、禹州南收费站、鲁山收费站多次骗免通行费,共计人民币36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免收其通行费,财物损失达360多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诈骗罪。2010年12月21日,法院做出判决,时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

  判决书显示,时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记者了解到,在开庭审判中,时某未请代理律师,而法官在开庭前曾专门通知过他的家属。法院判决后,时某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此案是由平顶山中院刑一庭审理的。审理该案的审判长娄彦伟介绍,“主要是时某逃费时间长,涉案金额比较大,还专门办理了各类假手续,从手段、行为、后果来考虑,经过合议庭和审委会的讨论,最终做出这一判决。”娄彦伟说,因为偷逃过路费被判无期徒刑,这是对偷逃通行费用适用的最高刑罚,在平顶山目前也是首例。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晴川认为,平顶山中院的判决在法律依据上不存在问题。法官主要依据的是自2002年4月1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解释的第三条明确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正是关于诈骗罪的规定。

  微博之言

  选自人民日报政治版微博

  @橙子小哥:

  每次都按照超载上限算,有法律依据吗?8个月要交368万多元的过路费,算下来每辆车平均每天要交近8000元。照此计算,那正常缴费的车辆不管怎么超载,都赔得死死的……

  @八卦之城:

  当事人提到在偷逃过路费期间,获利20余万元,这与偷逃过路费的金额存在明显差距。法院在未查清这一事实的情况下,作出判决有无适用法律不当或者量刑过重之嫌?另外,根据新闻数据计算,当事人偷逃过路费高达1559元/次,这样高的收费标准依据何在?

  @吃红薯溜黄兔的夏囧寻:

  如果不是过路费收得这么高,谁愿意做这种事?

  莫忽视“偷逃”背后的“天价”(来论)

  这起案件引人关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那令人咋舌的过路费——8个月368万余元,算下来,即使天天不休息,一辆车一天也要花去近8000元过路费。公路收费有《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规可循,偷逃过路费应受惩处。但惩处之余,也不能忽视了这“天价”的问题。

  公路收费,本是为了调配道路资源、增加社会福利。然而,“永不过期”的收费期限、名目繁多的收费种类等,让高速公路成为屡受诟病的“高价公路”。审计署的公告多次显示,部分公路通行费收入高出投资成本数倍乃至10倍以上。按照相关规定,收费还贷公路应有一定收费期限,经营性收费公路也应协调好营利性与公益性的关系。说到底,作为公共设施的一种, 收费公路有着公益属性与公用本质,不应成为牟取暴利的工具。

  河南 赵志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