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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开征或致税收法定原则被架空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12日 14: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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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将对房地产市场加强财税调节,并确定开征高档商品房房产税。据悉,财政部已经原则同意重庆开征商品房房产税,具体实施方案由地方政府制订,方案或于今年一季度出台。据悉,重庆房产税税率或为1%(1月10日《新京报》)。

  暂且不论开征房产税能否抑制房价,单是重庆开征房产税的理由,就存在严重的问题。从目前情况看,“财政部已经原则同意”,是重庆市开征房产税的合法性理由。但问题是,从税收法定的原则看,不要说设立一种新税种,哪怕是一种旧税种税率或者起征点的变化,都要在法律层面上有合法性依据,而不是一句“财政部已经原则同意”就能站得住脚的。

  我国《立法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涉及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的事项必须制定法律。虽然第九条对这一条给予了一定程度的变通,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但这种变通还停留在行政法规层面,而且不允许“被授权机关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涉及房产税,但该条例规定,居民非营业用房产免征房产税。现在欲向非营业用房产征收房产税,相当于增设了一个新税种。《立法法》的规定意味着,设立这样一个新税种,至少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全国人大或者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二是国务院根据授权制定行政法规。拿这两条来衡量,重庆市即将开征的房产税,可以说一条都不满足,因为“财政部的原则同意”只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连一个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府规章都算不上,遑论行政法规。从法理上讲,重庆市开征房产税的程序,违背了基本的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之所以作为公共财政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因为税是建构权力和权利关系的核心内容。税收的重要性正如美国霍姆斯大法官所言,“税收是文明的对价”。但同时,税之于权利或者权力都具有极端的重要性,难怪马歇尔大法官曾经在判决中语出惊人地讲,“征税的权力是事关毁灭的权力”,提醒公众要时时警惕没有经过充分论证的征税,对经济生活造成的不必要影响或者对纳税人财产的不正当“入侵”。

  事实上,涉及到税的问题,决策的层级越低,决策的科学性就越差,因为从本质上讲税是一种最重要的公共政策,必须通过科学的论证和完善的民主决策程序才能作出决定,这也就是为什么在涉及税的问题上必须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的原因。法律出台过程的博弈足以对税的征收提供一个底线的保障,即便其可能不那么完美,但也不至于出现“毁灭性”的问题。可问题是,一旦法律的严苛规定被虚置,税收法定原则就会被架空,所谓的底线保障也就荡然无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