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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首批600家企业今年实施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13日 04:1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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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讯 记者朱宝琛报道

  财政部、证监会日前发布《关于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实施若干事项的通知》, 就关于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实施若干事项进行明确。通知要求,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审计、报送和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循《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5号)的规定,建立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制度。首批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乱收费,也不得给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增加不合理负担。

  据记者了解,通用分类标准由财政部于2010年10月对外发布,这是我国首套基于企业会计准则的电子化财务报告标准。该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我国部分公司、部分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施行,共涉及首批实施单位约600家。

  根据财政部此前发布的通知,首批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企业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同时,还包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等多家会计师事务所。

  财政部、证监会要求,首批实施企业向财政部报送通用分类标准的XBRL(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2010年度财务报告实例文档和扩展分类标准的时间,不早于其年度报告公开披露时间。首批实施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2011年5月1日(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公开披露后)至6月30日之间,按照通用分类标准对其A股主板上市公司审计客户编制的XBRL2010年度财务报告实例文档和扩展分类标准,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系统向财政部报备。

  实施单位应当统筹安排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和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编报和审计工作,应当按照通用分类标准编制并向财政部报送XBRL财务报告实例文档,同时,应当遵循中国证监会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要求,做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和年报审计工作,确保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和年报审计工作质量,按时完成上述两方面工作。在此过程中,涉及需要披露的信息,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首批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乱收费,也不得给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增加不合理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