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经济台 > 财经资讯 >

律师建议披露高铁成本由政府定价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13日 07:4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踩 收藏 收藏

  未经听证的票价不能无限期试行

  本报北京1月12日讯 记者李立 在武广高铁试运行一年之后,今天,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再次向国家工商总局和发改委发出反垄断举报信,建议对武广、郑西高铁等火车票价进行价格听证、政府定价。

  据介绍,2009年12月11日,国家发改委、铁道部在《关于武广、郑西铁路客运专线高速动车组列车运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武广、郑西铁路客运专线开行的高速动车组列车,属于铁路客运新产品。

  根据价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营者有权“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也就是说,武广、郑西高铁暂实行试行运价。试行运价水平,由相关铁路运输企业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

  董正伟认为,现行高铁票价是由铁路运输企业自己制定,报发改委和铁道部备案即可。截至2010年12月26日,武广、郑西高铁试运行已一年,应该实行政府定价,进入价格听证程序。

  早些时候,针对京津高铁试运行满一年后未按法定程序制定正式运价,董正伟曾进行过举报。国家发改委曾在2010年5月的回复中称,“在近期核定高速铁路正式运价的条件尚不成熟”,但下一步,国家发改委将继续密切关注铁路客运专线高速动车组列车运营和试行运价执行情况。条件成熟时,履行各项法定程序,核定正式运价。

  2008年,国家发改委、铁道部下发通知,规定京津城际轨道交通实行试行运价,试行满一年后,按法定程序制定正式运价。但至今未果。董正伟质疑:“高铁试行运价何时到头?”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教授今天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期限,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那就应该由价格主管部门来定,并将规定期限长短的依据公开,试行不能是“无期徒刑”。

  他说,试行期过后,相关垄断票价必须进行价格听证、成本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