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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为减排停供暖是对所有供暖户的违约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13日 07:5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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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减排停供暖”是对所有供暖户的违约

  李曙明

  河南省林州市正处于全年最寒冷的时期,气象预报显示,1月11日最低气温为B10℃。然而,该市却已停止供暖近一周。林州市长热线回复:林州今冬将为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停止供暖。1月8日,热力公司已开始全额退还市民供暖费。

  节能减排很重要,做好这一工作需要奇招、狠招。然而,当减排指标和政绩、“乌纱帽”联系在一起的时候,我们却不时看到一些歪招、损招。停止供暖,不惜让全市百姓挨冷受冻,则将“歪”发挥到了极致。

  停止供暖,真能减排吗?科学结论早已证明,相比于个体供暖,集中供暖更有利于节能减排。热力公司不供暖了,但凡有办法可想的百姓,恐怕不会“束手待冷”,土暖气、土锅炉、电暖气将“各显其能”。如此,停止供暖的结果,最终很可能不是减排,而是“增排”。

  集中供暖也是比较经济的供暖方式。自行供暖,可能要增加些成本。多数人承担起来,问题不大,但最困难的底层百姓,却未必都有能力承受。一旦不能承受,寒冷冬日“硬扛着”,就将是他们唯一的选择。

  以停止供暖的方式去节能减排,根本就是本末倒置。节能减排为什么?归根到底是为了百姓利益。相对于百姓利益这一目的,节能减排只是一种手段。如果我们认可温暖过冬是百姓利益的一部分,那么,侵害了目的的手段,一定是不正当的。

  从法律解读审视“为减排停供暖”,我们更容易看清其中的问题所在。市民和热力公司之间订立的供热合同,受法律保护。擅自停止供暖,是对所有供暖户的违约。

  有人会说:“热力公司不是退钱了吗?”退钱也不行!供热服务具有公共服务属性,热力公司具有垄断性。这两个特点决定了,和普通合同允许一定情况下变更履行相比,这类合同更强调严格按照合同标的履行,也就是保质保量完成供热。道理很简单:买双鞋,这家不卖我可以再找一家,但这类服务不同:对有些人来说,你不给他供热,他就只能冻着。

  只有一种情况下,这类合同才可以不履行,那就是不可抗力。关于不可抗力,《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这样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果有关部门能早做筹划,合理安排减排指标,根本用不着到现在停止供暖让市民受冻,所以,停止供暖完全“可以预见”,也完全“可以避免”,它显然不属于不可抗力。

  从政治角度看,“为减排停供暖”,置百姓冷暖于不顾,是对“执政为民”的背离;从法律角度看,擅自停止供暖,是对法律的公然违反——当这种违反是以节能减排名义,通过政府指定作出的时候,有关部门法治意识之淡薄,令人不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