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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起深市实行新版交易规则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17日 07:3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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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股停牌触发指标由15%下调为12%

  ■ 本报记者 姜 楠

  日前,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各会员单位发布通知称,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交易制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深交所结合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交易的实际情况和新特点,对2006年7月1日修订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进行了修订。自2011年2月28日正式施行。

  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主要以适应性的调整为主,不涉及重大制度变更。《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条款共137条,与现行规则相比,新增25条,删除10条,合并6条,分拆1条,调整顺序2条。

  此次修订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理顺规则体系,规范制度管理。本次修订补充完善了原交易类规则中的部分条款,进一步理顺了《交易规则》与其他业务规则的逻辑关系,如增加了交易所对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内容,增加了债券回购章节中有关交易申报方式、品种期限的条款,删减了大宗交易章节部分业务操作细节条款等,并将部分以通知形式发布的制度纳入规则条款,以保证《交易规则》涵盖所有交易类业务的原则性内容。

  二是明确交易细节,优化交易机制。如进一步明确集合竞价成交价的确定方式、盘中停牌后集合竞价方式、即时行情显示前收盘价内容等,提高了市场的透明度。又如统一了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连续竞价期间的有效竞价范围的规定、统一了所有无涨跌幅限制证券如新股上市首日的风险控制指标,进一步提高市场效率。

  具体来看,《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对深市交易机制方面的调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删除了有关中小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为最近成交价上下3%的内容,将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股票有效竞价范围统一设置为10%,方便投资者理解。二是取消了增发股票(包括公开增发和定向增发股票)上市首日放开涨跌幅限制的规定。三是取消了无涨跌幅限制证券大宗交易价格可在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确定的规定。

  三是优化监管措施,强化对市场交易风险的防范。这方面的变化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调整了ST类股票异常波动触发指标,将原有两套触发标准(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以及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达到涨跌幅限制价格)统一为偏离值累计指标,并将指标调整为±12%。二是扩大信息披露范围,将证券公开信息披露的范围由“前三只”证券扩大为“前五只”。三是明确了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交易盘中临时停牌的相关指标。四是根据交易所近几年市场监管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了重点监控的事项,新增了异常交易情形的具体描述。五是当发生交易异常情况时,增加了交易所暂缓进入交收的有关处理措施。

  四是顺应市场发展趋势,预留业务创新空间。此次修订对债券和债券回购申购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做了调整,并降低债券和债券回购大宗交易门槛,以配合未来交易所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连通需求;增加了“经证监会批准,特定交易品种可在综合协议平台进行协议交易”,引入了协议交易的概念,增加了“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申报的内容”、“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实行回转交易的证券品种和回转方式”等更灵活的表述,为未来的制度创新预留空间。

  通知同时表示,此前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若干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并提请各会员单位做好相关技术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