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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五年来首调规则 增发股设10%涨跌停板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17日 07:4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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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交所五年来首调交易规则,今后ST股异动停牌限制收窄三个百分点

  早报记者 忻尚伦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昨日公布了修订后的新《交易规则》。相比原交易规则,新规对深圳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的交易细则进行了统一,而对异常交易情况的监控更为严格。其中,对于ST类股票的异常波动停牌指标由之前的±15%缩窄至±12%,而深市增发股票上市首日将设有涨跌幅限制。

  此次是深交所五年来首次修改交易所交易规则,新规将于2011年2月28日起正式实施。

  上证所暂不修改规则

  早报记者昨天了解到,上海证券交所(上证所)目前还没有相应修订安排,这也意味着今后增发股票和ST股票在深交所和上证所的交易规则有着明显区别。

  据了解,相较于目前使用的交易规则,本次深交所规则变动最直观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在连续竞价期间(即从每个交易日9:30-11:30,13:00-14:57的竞价方式),对深市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的涨跌幅限制进行了统一,涨跌幅均为10%;而在现行的“交易规则”中,中小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为最近成交价上下3%。

  其次,深交所还取消了增发股票(包括公开增发和定向增发股票)上市首日放开涨跌幅限制的规定,按照现行交易规则,增发股票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再次,深交所取消了无涨跌幅限制证券在大宗交易平台上,价格在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确定的规定,统一将大宗交易成交价格范围定为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上下30%。而按照现行交易规则,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中小板竞价范围提至10%

  分析人士称,深交所此次对交易规则的修订,均符合目前股市的实际交易情况。比如,2006年深交所在“交易规则”中特别规定,中小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上下3%,以避免股价在连续竞价期间的大幅波动。深交所昨日称,当年考虑中小板流通盘小,股价易现异常波动,因此在2006年的“交易规则”中制定了这一规则。“但是,实践中发现该制度对抑制股价波动的效果有限。”深交所昨坦言道。

  举例看,《交易规则》修订前,投资者申报某有涨跌幅限制的中小板股票,如最近成交价为100元,那么投资者输入104元委托,将不能即时参加竞价,会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波动到100.98元时,由于有效竞价范围上限变为104元,之前的申报才能被交易主机自动取出,参加竞价。

  《交易规则》修订后,中小板股票连续竞价的有效范围变为10%,若某有涨跌幅限制的中小板股票最近成交价为100元,则在90元与110元之间的申报是有效申报,高于110元或低于90元的申报将被认为是无效申报。

  增发上市首日涨跌幅10%

  此外,此次规则取消了增发股票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的规定。深交所解释称,为给予增发股票上市首日充分定价空间,原《交易规则》对增发股票上市首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从近年增发股票上市首日的市场走势看,由于股票增发价格趋于理性,增发股票上市首日的价格均在价格涨跌幅范围内,没有出现暴涨暴跌的情形。因此,本次《交易规则》修订,将增发股票上市首日调整为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实际情况是目前上市公司在进行增发时,所定的增发价格大多为发布公开停牌前20个交易日平均价格,或前20个交易日价格的9折。分析人士称,增发定价与上市公司停牌时的二级市场估值距离不远,“比较符合增发期间市场估值。因此增发股份上市后,股价上下涨跌都不会偏离过多。”

  深交所还修改了无涨跌幅限制大宗交易价格形成机制。按照新规则,统一将无涨跌幅限制证券当日大宗交易成交价格范围规定为前收盘价的上下30%,取消了可在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确定的规定。实际情况可见,近一年以来,在大宗交易平台上成交的股票价格,较当日该股二级市场的收盘价格折价(或溢价)都在30%以内。

  修改前的规定为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前收盘价上下30%范围已基本覆盖了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因此,本次《交易规则》修订,统一将无涨跌幅限制证券当日大宗交易成交价格范围规定为前收盘价的上下30%,取消了可在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确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