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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规定土地出让期满无偿收回 被指有悖物权法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17日 18:3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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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据《扬子晚报》报道,2011年上海土地交易市场首拍在上周平淡落幕,但预申请须知中“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这一“史无前例”的规定,在业内又掀起了继《物权法》之后,新一轮关于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该如何处置的争论。

  在上海2010年2号预申请公告中,多数地块的预申请须知中都出现了这样的规定。更有甚者,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显示,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为“出让人无偿收回”——如出让面积3.56万平方米的罗店新镇A1-3商住地块。这些规定,在历来的土地出让交易中均属首次。

  “这个规定很刺激,要是以后所有产权都按这个办法收回,谁还敢买房,谁敢投资跟地产有关的东西啊?”中国房地产信息集团分析师薛建雄如是说。

  事实上,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发现,多数业内人士都对这一规定存有争议。长期从事土地研究的易居分析师付琦指出,对于出让方新增的“土地期满收回”这一“游戏规则”,可能和国家规定的一些法律法规产生冲突。例如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中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