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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构筑外逃防火墙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18日 01:3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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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享华 王丽莎

  一直以来,贪官外逃都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无论是贪官出走,还是押解回国,抑或有法律新规出台,都会引来舆论的议论。相关的建议与政策也持续被提及,其中官员财产申报、出境严控以及国际合作基本上是构筑“外逃”防火墙的三大法宝。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教授何萍就坦言,关于贪污腐败,国内的法律的惩罚力度还是很大的,经济类职务犯罪最高刑罚可以处以死刑,相比国际上的惩罚力度也是很大的。但是,中国的贪官外逃现象依然很严重,所以对于这个问题关键在于预防,建立一个好的监督机制。

  法律学者游伟也曾撰文指出,事实上,外逃贪官数量到底有多少,似乎也并非那么重要。关键是相关机构和司法部门,是不是真正掌握了实情和应对措施。

  为此,何萍告诉记者,对付贪官外逃在法律上一些方面也可以进行研究,比如在护照管理、官员财产申报等方面。“现在如果官员财产进行申报并公开的话,我想应该会很有效地遏制贪官,但是这个工作难度太大。”

  何萍也担心,而且现在全面公开官员财产,对于官员以前积累的一些合法财产来说,也可能有些不公平,因为时机也未必很合适,容易激起一些民怨。

  不过,华中科技大学政治学者梁木生教授则认为至少可以逐步推行,比如新人新办法,在升职转任他职的时候,都要求公示个人财产以及配偶子女等信息。尤其是,今年是全国地方党委换届之年,他告诉记者,比如可以在干部任用的公示程序上进一步完善,“公示的信息可以更多一些,干部的配偶、子女情况,甚至包括财产情况,让其他干部群众对拟任用的干部有更多了解。”梁木生认为,这样对一些“裸官”就会有很好的监督效果。

  但是,游伟也承认,控制贪腐官员外逃绝对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它牵涉到我国现行的干部体制、监督制度、出境管理、法律规则、司法协助和外交合作等。同时,它们又与国资监管、洗钱控制甚至打击地下“黑道”等行动密切关联。因此,需要建立更为权威的机构,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统一指挥、统筹力量、协调行动,及时、高效地发挥功效。

  这一点,最高法院前院长肖扬也有论述,在其《反贪报告》的后记中就有提及。他认为要重新组建国家反贪机构或完善在各级检察机关的反贪局,由这样的机构负责公民举报和官员财产申报,并负责核对工作,还负责对有境外存款以及卷款潜逃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取证,发现官员财产申报不实,有权发出通令,要求再次申报,对拒不申报的,有权采取拘留、逮捕等措施。同时,还要确保这一机制拥有手段齐全、装备精良、反应灵敏、高效率、有权威的反贪机构。

  对于国际合作,国务院新闻办去年12月29日发布《中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白皮书,在引渡和遣返外逃腐败犯罪嫌疑人方面,就提到,“目前中国已与35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加入含有司法协助、引渡等内容的28项多边公约。”

  不过,何萍也解释说,现在我国与发展中国家的引渡协议比较多,与发达国家达成协议的还很少,有一些原因可能是他们经济类犯罪没有死刑,而我国是有死刑的,这是他们的一些顾虑。其实在实践中,可以采取一些变通的办法来达成引渡(比如,承诺不判处死刑),这也是有成功案例的。

  一个是,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等人挪用公款4.83亿美元潜逃美国一案,在中美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中方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以遣返作为替代措施,积极协助美国方面取证,最终使得余振东被美国遣返回国,开创了个案合作的经典案例。另一个是,广东省中山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经理陈满雄夫妇挪用公款7亿元人民币潜逃泰国一案,中国依照中泰引渡条约向泰方提出引渡申请,泰方最终依据条约中的“临时引渡”条款将陈满雄夫妇引渡回国。

  此外,通过民间渠道沟通是快速追回涉案资产的便捷通道。据《瞭望》报道,江苏省纪委曾通过当地侨联,以及通过其亲友反复传递信息,追回马向东转移到东南亚某国商人林某处178万美元赃款。

  不过,即便如此,在制度方面,肖扬还是认为有待完善,比如我国的国内法与公约的内容还有许多不一致的地方,如在实体法方面,公约规定的各类腐败行为,包括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影响力交易、资产非法增加、侵吞财产、洗钱、妨害司法等,在我国刑法中有些没有相应规定,有些有类似规定但在犯罪的要素与形态上也不完全一致;在程序法方面,公约对因腐败行为受到损害的实体或个人的赔偿、境外追逃和追赃机制、不经过刑事定罪对腐败犯罪所得资产的没收等方面均提出了具体要求,这些程序因涉及多个执法主体及涉外事宜在我国三大程序法中均不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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