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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规土局:土地市场未出新政 期满收回是误解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18日 14: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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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报记者 徐运

  近日,一则“土地使用期满后会无偿收回”的消息引起各方关注。不少人产生了这样的疑问:如果土地被回收,那在这块土地上买的房子怎么办?甚至有专家认为,这是堪比房产税的新的调控政策。

  对此,市人大代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办公室主任余亮回应称,土地市场近期没有“出大政策”。该局昨天在其官方网站也作了澄清说明。

  出让须知提到“期满收回”

  本市近期预申请出让的地块,无论是商用、住宅、商办用地,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都提到“土地期满后处理方法”。比如,居住用地——奉贤区庄行镇南亭公路南侧、冷泾港东侧区域地块,其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是“出让人无偿收回”;商办用地——漕浦4号地块,其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是“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商业用地——唐镇新市镇A-1-7地块,其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是“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

  有关“土地使用期满无偿收回”的消息,昨天在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现场,包括大华集团董事长金惠明、新长宁集团董事长冯燮堃在内的市人大代表都表示“不知情”。

  而余亮表示,近期没有新的重大土地政策出台。“预申请须知”中提到的“土地期满后处理方法”,只不过是把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前移”到了预申请阶段,等于“事先告知”。

  期满延期未准才收回

  按照余亮的说法,现行的土地出让合同有“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相关内容。记者随后找到一份《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

  其中,第27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28条规定:“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

  市规土局在网站上说明:预申请须知中的“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是针对《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第28条的内容,明确该宗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该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理方式。

  也就是说,预申请出让须知提到的“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其实是摘选了土地出让合同的部分语句。由于除了开发商外,外界普遍没机会看土地出让合同书,此次公布出来后,便形成了对“使用期满土地要回收”的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