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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称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应无条件顺延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18日 22:2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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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名民法学家孙宪忠认为,上海市有关部门的规定,实质上是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从《立法法》的角度看,是违法的。

  【财新网】(实习记者 马建忠)本月初,因上海市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规定期满后“无偿收回”及“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土地使用权的70年大限问题再度引起热议。

  1月17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在其网站上刊登声明,对相关条文做出澄清说明。声明称,上述“无偿收回”及“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是针对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情形。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教授孙宪忠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是公民依照《宪法》、《物权法》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任何扩大、减少或限缩公民基本权利或者对公民基本权利附加条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都属于立法权的运用。

  根据《立法法》对于立法权限的规定,这种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必须由全国人大制定,国务院和地方人大都无权就此立法,更遑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上海市有关部门的规定,实质上是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从《立法法》的角度看,显然是违法的,也是不正当的。

  “从法律技术上来说,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是《物权法》上的问题,而非《合同法》问题。利用合同的手段解决《物权法》问题,也是不科学、不合理的。”孙教授说。

  作为我国著名的民法学家,孙宪忠当年亲身参与了《物权法》的制定。他回忆说,对于住房涉及的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后怎么办的问题,当时就有很大的争议。因此,《物权法》149条进行了模糊处理,只是笼统地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孙宪忠认为,“自动续期”至少说明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到期后收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应该无条件顺延。

  其理由在于:一方面,从国际商品房市场价格上看,我国公民购买商品房的资金,可以在发达国家以同一价格买到拥有完全所有权的房子,没有理由在中国只能买到一个有期限的使用权;另一方面,从社会主义地权道德来看,土地公有制的最终目的是让人民享受土地带来的利益,而不是一次次向人民收取土地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