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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回应土地无偿收回 针对公共利益需要土地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19日 14:3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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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网消息 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14日,有媒体报道了《沪土地出让惊现“期满出让人无偿收回”》,在业内外引起广泛关注。昨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下称“上海规土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通知,对报道中颇具争议的“土地期满出让人无偿收回”内容作出了正式回应。

  上海规土局在《通知》中解释,“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是针对《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第二十八条的内容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

  但根据《通知》提及的第二十七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此条规定,又引起业内一番讨论。有人指出:“从规定内容来看,第二十八条似乎是第二十七条的补充,那么,第二十七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自动续期的话,住宅用地是不是就不适用‘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

  对于住宅用地的续期,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无论如何,目前市场公开所能获得的资料就是《预申请须知》,并非出让方最终与开发商签订的出让合同。从此次上海规土局用以澄清的《通知》来看,或许“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只起到一个对外告知作用,土地出让合同中是否会做出“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或者“出让人无偿收回”这样明细的处理办法,还有待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