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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投资渠道拓宽不等于增加收益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21日 15:0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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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8月5日,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目的、运作模式、风险管控和监督管理。针对新《保险法》中放开的不动产投资和股权投资两大渠道,该办法首次明确了投资比例上限。8月11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了相配套的投资政策细则。9月3日,保监会同时发布《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明确表示“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和未上市企业股权”。

  保险企业已经先行试水不动产投资:3月26日,保险业第一个获官方批准的养老社区投资试点项目,正式进入实施阶段,名为“泰康之家投资有限公司”的养老社区投资实体宣告成立,注册资本金达22亿元,成为泰康旗下除泰康资产、泰康养老之外第三家由泰康人寿全资控股的子公司。

  据统计,截至2010年10月末,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4.53亿元,同比增长29.75%;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达到3.97%,简单年化后达到4.75%,目前9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着全行业80%以上的资产,超过70%的保险公司设立了独立的资产管理部门,其中10多家公司采取资产管理中心模式,专业化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点评:

  近年来保险投资渠道多次拓宽,根据2009年新版《保险法》,2010年8月和9月,保监会制定颁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的政策规定。至此,股票市场、境外投资、基础设施、股权和不动产投资等渠道相继放开,投资范围基本接近成熟保险市场水平。如何防范资产管理风险,成为下一步的重要问题。

  渠道拓宽是利好,但是渠道拓宽和收益增加是两个概念,我们不能抱有“一拓就灵”的幻想。因为第一,说“利好”,不是说新渠道的投资收益一定高于现有渠道,而是说渠道拓宽可以去除一些羁绊,给保险公司更大的投资选择空间,渠道拓宽只是增加投资收益的一个必要条件,决不是充分条件。第二,要想增加保险投资收益,关键还在于提高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水平,如果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出现问题,那么不仅增加投资收益不可能,而且还可能置保险公司于危险境地。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若干大型寿险公司破产为我们提供了前车之鉴。

  对于监管机构来说,重点工作应该包括:第一,坚持资产管理能力要求,在原有的股票投资管理能力和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标准基础上,对境外投资、基础设施、股权、不动产投资等制定能力标准。第二,推进完善保险公司资产托管制度,建立委托、受托、托管三方协作制衡、相互监督的治理模式,保障保险投资的安全。第三,加强制度执行力,对违规运用资金的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依法严肃处理。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重点工作应该包括:第一,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尽早明确不同类别资金运用的目标模式——是自行投资,还是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进行投资?第二,根据确定的目标模式,规划相应的资产管理能力建设以及决定是否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第三,提高保险资产负债管理水平,深入研究保单选择权估值、保单持有人行为对负债影响等问题,加强与负债相匹配的保险资产的战略配置。

  点评人: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 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