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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21日 21:1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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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国政府网1月21日消息,今日国务院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

  《条例》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政府还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

  《条例》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

  《条例》规定,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征收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还要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

  《条例》规定,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

  《条例》还规定,取消行政强制拆迁。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