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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建锋案有悖法制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22日 10: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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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MBA教育中心史璞

  “法制”这个概念既包括法律制度,还包括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是立法、执法、守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内容的有机统一。

  代表国家实施“法治”的平顶山市中院审判“时建锋逃费368万元”一案暴露出有悖法制的诸多重大问题:按规定,公安侦查应把所有有关案件的证据材料完整地查清楚;检察机关应审查公安机关所提供证据是否内在逻辑合理,是否存在证据不完整的问题;法院作为诉讼的最后环节,应对检方提供的证据审慎分析,严格把关,依法准确量刑。但平顶山市的公、检、法三大执法机关——从侦查、起诉到审判,均层层失察,关关失验,既忽视事实全面认定,又采信明显有缺陷和不完整的证据。

  据平顶山市的一名政法官员介绍,时建锋是自己主动投案,故被认定为此案犯罪嫌疑人。平顶山市的公、检、法均不顾他一人不能开两辆车的基本事实,在不清楚案件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不清的情况下,罔顾事实,就批捕、起诉、判决,并量刑失准实为草菅人命。

  更深层次的问题是随着舆论压力的强大,河南省高院“迅速纠错”,责成平顶山中院对此案再审,而平顶山中院已建议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表面看,河南省高院的“迅速纠错”是一种司法进步,但另一方面恰恰又暴露了中国“法制”的形式化、官僚化、随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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