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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延长收费:朝三暮四的把戏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23日 22:1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经济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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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报评论员 兰恒敏

  “高速公路最高收费年限为30年”的规定可能要泡汤。在19日召开的2011年中国物流发展报告会上,交通部综合司副司长蔡玉贺透露,交通部正在研究公路收费标准和体系,现行收费公路最高收费年限的30年标准可能会延长,同时收费标准将下降。

  乍一听,这是一个皆大欢喜的思路:收费标准下降了,行车人马上可以得到好处;收费的年限延长,庞大的收费人员队伍就可以稳定了,不必发愁转岗或下岗安排。

  细一想,这其实是个“朝三暮四”的主意,甚至不如保持原有的政策不变。

  我们的高速公路是怎么修起来的?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国的能源、交通、基础设施落后,为了改变当时交通的落后面貌,由国家出面从银行贷款,建起高速公路,交给“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收费管理,以行车人的缴费归还银行贷款。在“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循环中,国家是第一推动力,而真正支撑中国高速公路建设的是广大的行车人(缴费),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只不过是“受托人”的角色。就是说,中国高速公路的真正所有者是广大的行车人,而不是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自家的路”,这笔账必须捋清楚。

  明白了这一点,高速公路收费年限的确定就有了基本原则,即保证“归还银行贷款+微利”。一旦达到这个目标,就应该停止收费。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无权把高速公路当做谋取自己更大私利的工具,因为高速公路根本不是他的产权。

  现在某些方面要处心积虑地延长高速公路收费,最主要的考虑是解决庞大的高速公路收费人员的安置问题。高速公路收费人员队伍臃肿的问题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其实质是“借别人的腿搓麻线”:你(行车人)修路,我收钱,收了钱(除归还银行贷款)我来花。由于待遇不错且稳定,队伍自然越来越臃肿。队伍臃肿是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自己造成的,不是投资人(行车人)造成的,不能向国家或投资人转嫁负担。

  当然,现在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独资修建某条(段)高速公路的情况,是不是这条路就是它的呢?也不是,因为它是用过去的“积累”投资建设的,本质上产权仍然属于全体行车人,该公司及其上级仍然无权自行决定收费年限。

  当我们国家一穷二白的时候,凑钱修高速公路没什么,再穷的村还要凑钱修条沙土路呢。但是当国力比较充足,行车人的付出已经足够多的时候,就要考虑减轻行车人的负担,减轻其缴费“痛苦指数”———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确有降低的必要。据了解,目前物流行业的成本中,高速公路收费占到了总成本的1/3。这也是中国物流成本居高不下的原因。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会长何黎明说,2010年中国物流总费用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8%左右,该比重比发达国家高一倍———但“延长收费年限、降低收费标准”,只是以短期的小恩小惠换取行车人对长期缴费的认可,总体“抽血指数”要大大增高,根本不值得一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