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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出台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25日 20:2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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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经网专稿】 记者 鲍喆1月25日,记者在财政部网站上了解到,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财政部、发改委以及水利部日前推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后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到2020年12月31日止。

  《办法》中对于水利建设基金的定义、构成以及用途进行了详细阐述。《办法》提到,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建设。跨流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和跨国河流、国界河流我方重点防护工程的治理投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

  其中,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防洪和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及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中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防汛应急度汛。资金使用结构为:55%用于水利工程建设;30%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15%用于应急度汛,各部分资金结余可统筹安排使用。

  该部分基金的来源主要有三部分,一部分来源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的定额提取;还有一部分来自于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收入中提取的3%;再有就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地方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地方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和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地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防汛应急度汛;其他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

  这一部分基金的来源主要有四部分。其中包括,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的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划拨的资金以及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办法》要求,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拨付资金。其中,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办法》强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办法》中提到的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北京、天津、沈阳、盘锦、长春、吉林、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郑州、开封、济南、合肥、芜湖、安庆、淮南、蚌埠、上海、南京、武汉、黄石、荆州、南昌、九江、长沙、岳阳、成都、广州、南宁、梧州、柳州市,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

  1月11日,水利部长陈雷在水利部科技委全体会议上表示,“十二五”是加强水利重点薄弱环节建设、加快民生水利发展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水利改革、加强水利管理的攻坚时期,也是推进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的重要时期。

  (证券市场周刊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