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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将明码标价 须通过专用账户划转资金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26日 07:4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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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电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联合出台《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将于4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

  据介绍,《办法》在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方面做了一些新的规定,体现了管理机制和理念的创新:一是规定实行建设(房地产)、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主管部门协同管理。二是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招用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三是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四是要求主管部门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五是强化了对房地产经纪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办法》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方面,做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了房地产经纪的内涵。房地产经纪特指房地产居间和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不包括房地产行纪行为。二是规定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的内容,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的事项。三是对房地产经纪合同的形式和基本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四是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办法》对房地产经纪服务的价格公开、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等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五是实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办法》要求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六是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赚取差价、协助签订“阴阳合同”、为不符合交易条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