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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阴阳合同惩治首次全国定规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26日 15: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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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第一个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由住建部、国家发改委、人保部联合出台

  【财新网】 (记者 徐明)中国第一个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26日正式对外公布。房产中介“吃差价”“阴阳合同”“自卖自买”、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等行为,将首次有全国性法规予以禁止。

  这一《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由住建部、国家发改委、人保部联合出台,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实际上是细化了国务院2010年9月29日“加大住房交易市场检查力度”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了对房地产经纪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其中,“阴阳合同”等行为成为关注重点。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二手房买卖双方签署两份合同,一份合同用来支付房款,另一份合同由于价格低,用来缴纳税金。它通常是二手房买卖双方、中介三方“合谋”寻求避税的手段。

  此前2010年9月,深圳市公布实施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尝试治理“阴阳合同”。深圳规定,“吃差价”“阴阳合同”等行为将被处以5万元罚款,同时,深圳税务机关将制定计税参考价格,便于打击打击“阴阳合同”和虚报成交价格现象。而对于中介可能存在的随意涨价行为,深圳规定,确需调整销售价格且调整幅度超出备案价格15%的,应当在调整价格前办理备案变更,调价未申报备案的,将处10万元罚款。

  与此相比,此次三部委制定的《办法》力度明显较弱,不仅罚款数额不高,而且中介可能存在的随意涨价行为也未明确受控。

  从《办法》具体条文来看,中介机构和中介人员不得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交易当事人经纪服务合同应至少保存五年。如有违反,将被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中介人员个人将被处以1万元罚款,中介机构则将被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办法》还表示,房产中介机构和中介人员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不得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即通常所称“吃差价”)。如有违反,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将被处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直至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同时,房产中介机构和中介人员不得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不得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不得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违反者,也将被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中介人员个人将被处以1万元罚款,中介机构则将被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办法》还首次明确了职业资格制度,要求经纪从业人员必须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明,并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