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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办法出台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27日 02:4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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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春芳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水利建设将成近几年的投资热点。

  继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规定“土地出让收益的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之后, 1月25日,国家水利部、财政部、发改委联合发布《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中央、地方两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筹集、使用和管理做了详细规定。

  企业事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或将被摊派

  办法规定,中央水利建设基金来源将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定额提取;从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收入中提取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也将被提取。

  与此前颁布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相比,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中取消了此前的固话初装费、邮电附加、中央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

  在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方面,办法只明确规定了车辆通行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三项。对此前暂行办法中列举的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则统以“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称之,这些费用的3%将用于地方水利建设。

  宁夏自治区财政厅一位官员告诉记者,如此规定为地方政府筹集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增加了一定的灵活性,让地方政府可以自行决定哪些项目可以归入“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但他担心如此规定也会为地方政府乱收费埋下伏笔。

  除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办法还规定:经财政部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的资金,也将划入水利建设基金。

  防汛和农村水利受重视

  在资金的使用方面,办法对中央资金的使用做了明确的比例分配:55%用于水利工程建设;30%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15%用于应急度汛,各部分资金结余可统筹安排使用。

  地方资金的用途则为: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地方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地方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和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地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防汛应急度汛;其他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

  “由于今年中央对农田水利建设的重视,与此前的暂行办法相比,此次办法对地方资金的用途中增加了地方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和农村饮水和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两项。”水利部农村水利司的一位官员告诉记者。

  为杜绝资金下拨过程中的层层截留现象,办法对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使用和监管做了详细规定。

  办法称,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据悉,与此办法配套的《中央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办法》也将随之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