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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明起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27日 20: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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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率分为3档:0.5%、1%和1.2%;征收范围为重庆9个主城区

  【财新网】(记者 鲍有斌)重庆市长黄奇帆27日晚间宣布,1月28日起,重庆9个主城区正式启动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黄奇帆表示,按照国务院第136次会议决定,重庆是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地区之一,本次重庆征税方案主要有5条。

  一、税收征收对象。对独栋商品住宅,不管存量还是增量都收税;另外个人新购高档住房要征房产税。高档住房是指比主城新建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成交均价高两倍房子。从现在开始,新购高档房要征税。三是如果个人在重庆没有户籍、没有工作,在重庆购买房,首套房不会收税,多套房从第二套开始收税,即使是普通房子也要征收。

  二、征税税率。不管独栋商品住宅还是高档住房,3倍以下收0.5%,3—4倍收1%,4倍以上收1.2%。

  三、计税依据。目前以房产交易价为征税基数,三年、五年以后可能其他评估方法。

  四、如无存量商品住宅,买首套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都有抵扣。存量独栋商品住宅可以抵扣180平方米,高档住房可以抵扣100平方米。以户计算,一户一个人抵扣100平方米,三口之家一户也是抵扣100平方米。

  五、征收范围是重庆主城9个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