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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率先实行房产税改革试点 适用税率暂为0.6%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27日 23:0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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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上海1月27日电 (记者 李佳佳)上海市政府27日晚正式公布《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意味着盛传已久的房产税改革试点的“靴子”终在上海“落地”。

  目前已知“上海版”房产税实行0.6%或0.4%的差别化比例税率。

  据了解,上海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和非上海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被列为此次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征收对象。

  在“新购住房”的界定上,是指2011年1月28日起购买的住房,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办法》中关于“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则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在上海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目前,“上海版”房产税的适用税率暂定为0.6%。对于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上海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值得注意的是,此番征收房产税试点中还特别提出对居民家庭换购住房、对居民家庭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购房需求以及对在上海工作生活的非上海居民家庭购房,将给予退还或暂免征收的优惠。

  不仅如此,《办法》还对房产税试点征收的收入用途做出明确规定:房产税试点征收收入属地方财政收入,为充分体现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目标,将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的支出,以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等民生问题。

  上海财政局、地税局及房管局有关负责人当晚就改革试点进行解读时一致表示,实施房产税改革是面向和立足于长远的一项制度建设。上海的房产税改革试点将坚持“以居住为主、以市民消费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原则,确保上海居民家庭基本居住需求和改善型住房消费需求。同时,将房产税改革试点与当前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有机地结合起来,发挥税收政策调节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积极作用,正确引导住房消费,以促进上海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