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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房产税征收细则出台 不缴税可处五倍罚款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28日 02:2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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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重庆1月28日电 (记者 杜远 郭虹)作为中国首批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重庆定于1月28日正式启动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并在此间颁布了《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三千字的细则规定了纳税的具体方式、对象等内容。细则指出,税务机关可对不缴税的纳税人处以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当地税务机关将于每年8月31日前将应税住房的坐落地址、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申报期限等通知纳税人,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0月31日。

  按照上述细则的规定,应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细则还规定,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对于不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当地税务机关可以查阅、调取应税住房所有人与纳税相关的资料、凭证,从其银行账户中扣缴税款,税务机关还可通过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对欠税的纳税人进行定期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