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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法稳:关键是保证水利资金的有效利用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28日 06:2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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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春芳

  中央一号文件确定“10%的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田水利建设”以来,如何保证资金落实成为关注的焦点。针对相关问题,本报近日专访了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于法稳。

  2011年水利投资将达4000亿

  《21世纪》:导致今年出台“10%的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来强行约束地方政府配套的原因何在?

  于法稳:以往的水利建设资金一向以中央财政的专项资金为主,地方配套资金和社会资金、银行贷款为辅。中央财政资金的层层转拨导致资金落实不到位、地方政府的配套资金往往缺失,特别是在经济不发达地区,配套资金更难以到位,这已成水利投资的一大难题,也是水利设施建设中欠账的一个重要原因。

  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一方面是用于弥补水利资金的不足,另一方面是从政策层面来保障水利建设资金的地方配套部分落实到位。

  《21世纪》:地方政府配套资金通过土地出让收益落实之后,中央财政今年投入会有多大增长?如何保证落实到位?

  于法稳:有消息表明,2011年水利投资总额将比2010年增长1倍,有望达到4000亿元。而且,此项投资政策可能长期延续,十年内投资规模可达数万亿元之巨,是否如此还有待相关部门的落实。有关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水利投资额为2160亿元,2011年水利投资额将达到4000亿-5000亿左右的规模。

  2011年,水利投资将以农田水利等小水利项目为主,以逐步解决我国农田水利投资欠账太多的问题。关键是如何保证这些资金的有效利用,我认为,需要加强资金利用的管理与审计工作,对于挪用、占用水利专项资金的行为,应进行严肃处理。

  《21世纪》:鉴于各省之间,省内各地之间经济发展和农业欠账情况不一致,如何化解越是需要农田水利投资的地方越是没有土地出让收益的悖论?

  于法稳:不同区域,由于土地出让收益悬殊较大,我认为,在国家层面上需要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来加以平衡;其省级层面上,需要省内资金调配来解决。

  水权交易利于资源配置

  《21世纪》:一号文件提到了水资源管理的三条红线机制,各地也有不少好的尝试和探索,如山东在去年9月就出台了水资源总量控制办法,您觉得有哪些具体的机制和方法可以尝试和推荐?

  于法稳:进行水资源管理的三条红线管理机制,需要从技术层面、市场层面加以解决。对农业生产领域,一方面,可以采取技术创新,发展节水型农业,大力推广滴灌、喷灌等先进的节水措施,提高灌溉效率;另一方面,通过采取农业措施,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大力推广低耗水作物。同时,可以通过市场手段,调整农业用水价格,促使农业节约用水。

  《21世纪》:您对某些地方推行的水权交易如何看?水资源如何定性,是一种公共品还是可以适当地私有化?

  于法稳:水权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一些问题,但由于水资源这种流动性资源的产权界定有一定的困难,作为公共品在当前是比较适宜的。

  《21世纪》:水利部前部长汪恕诚任职期间曾大力推行水权的转让,但这有可能导致水资源过多地向工业和城市用水倾斜,您如何看?

  于法稳:水权转让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到高效率的地方是没有问题的。水资源配置到高效率的工业,城市用水等也不会影响到农业用水,反而会促进农业用水效率的提高,进一步推进节水型农业的发展。

  《21世纪》:在农村空心化和传统的集体机制逐步丧失的情况下,如何组织农民进行水利建设?

  于法稳:可以通过建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用水协会),从根本上解决建设管理问题。

  现阶段农田水利工作的外部环境已发生重大改变,传统的组织模式已不能适应形势要求。一要明确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是用水单位和农户自愿组织、自主经营、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管水用水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具备作为项目法人的条件。

  二要明确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主要承担小型水利工程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职能。三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设立专项补助资金对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予以扶持,其他运行经费纳入用水户终端水价统一核算,确保其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