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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房产税:瞄准独栋别墅新购高档房外地炒房客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28日 07:0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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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重庆1月27日电 (记者崔佳、刘志强)日前,重庆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1月27日晚,重庆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市长黄奇帆就重庆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改革试点情况进行了介绍。

  作为国家首批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重庆市于2011年1月28日正式启动改革试点工作。

  税率最高为1.2%

  重庆市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将在主城9区范围内展开。《细则》明确了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

  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9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以上的住房;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细则》明确:“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待条件成熟时按房产评估值征税。”

  税率方面,重庆市规定: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9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以上的税率为1.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上两年主城9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如何计算?重庆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了解读:2009年、2010年国土房管部门公布的重庆主城9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分别为4179元/平方米、5762元/平方米,平均为4970.5元/平方米。从今年1月28日起到年底,凡成交建筑面积均价在9941元/平方米(含)以上的住房均属征收对象。

  重庆市改革方案还设计了免税政策,“纳税人在《暂行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扣除,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方案力求“一举四得”

  在27日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黄奇帆指出,出台房产税,将对健全财税体制、调控房地产市场结构、调节收入分配、改善住房消费习惯等4方面产生重要意义。

  “财税体制应该有生产环节的税,也该有财产环节持有税”,黄奇帆说,长远来说两种税制并存是合理的体系,所以进行房产税改革试点,首先是为了税制健全。

  在调整房地产结构方面,黄奇帆指出,近年来,重庆市着力构建由政府保障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城市住房供应“双轨制”,形成“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约束”的制度体系。“高端”就包括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征收这样的住房持有环节的房产税,能对其起到一定遏制作用。

  房产税的征收属二次分配,具有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重庆市委、市政府做出决定,征收的房产税将全部投放到公租房建设中。黄奇帆说,向占有公共资源较多的人征税,将其用于公租房建设,是对弱势群体的补助和支持。

  “征收房产税还能适当改变社会上的住房消费习惯。”黄奇帆认为,房产税开征后,买高档房用于自住的个人会有所控制;囤房的人会觉得不划算,有可能选择出租,这会增加出租房源的供应量,租金也可能有所下降;炒房人考虑到交税成本,持有房屋的心态也会发生变化。

  黄奇帆同时指出,对“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人员买第二套普通房征收房产税,主要意义在于打击炒房行为,避免投资环境恶化。征收房产税,是为了对未来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起到规范和调节作用,因此此次未将存量住房纳入征收范围。

  重庆大学建设管理与房地产学院院长任宏教授认为,重庆确定的这3类住房,可以说是切合实际、突出重点,对商品房市场的投机行为会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同时也保护了大多数住房消费者。

  “高档商品住房开征房产税,不可能期望它对房价产生决定影响”,重庆社科院财政金融研究所所长邓涛说,但把从高收入人群那里征来的税用于改善中低收入人群住房条件,是调节分配差距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