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经济台 > 财经资讯 >

银监会:商业银行不得对未成年人发信用卡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28日 07:1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证券时报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踩 收藏 收藏

  证券时报记者 贾壮

  中国银监会近日发布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今后商业银行不得对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发卡(附属卡除外),并从初始额度、调整额度、落实第二还款来源、充分告知、用卡教育等方面加强对年轻消费者和学生信用卡持卡人的保护。

  在规范信用卡营销行为方面,《办法》从营销材料、人员管理、面谈面签、信息披露和保密义务、资料保存备查5个方面明确了监管要求,对单一采用发卡量计件提成的考核方式、片面介绍业务信息、隐瞒重要信息、未经客户授权进行交叉销售等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并规定信用卡未经持卡人激活,不得扣收任何费用(持卡人以书面、客服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方式单独授权扣收的费用以及换卡时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除外)。

  《办法》规定,发卡银行提供超限额用卡服务、收取超限费等必须以持卡人开通此项服务为前提。发卡银行必须在持卡人开通超限额用卡服务之前,明确告知持卡人关于超限费收费形式、计算方式、关闭此项服务的权利等信息,一个账单周期内不得重复收取超限费。

  《办法》对商业银行处理持卡人因特殊原因导致偿还能力下降的情况做出了创新性安排,允许商业银行针对特定情况与持卡人平等协商,共同设计个性化还款协议,并对个性化还款协议的催收行为和后续处理予以规范,禁止不当催收行为,以保护具备还款意愿的持卡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