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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划定银行从事衍生品交易红线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28日 07:1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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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套保风险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3%

  证券时报记者 贾壮

  近日,中国银监会完成2004年颁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并正式发布。新的《办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其风险资本不得超过银行业金融机构核心资本的3%。

  《办法》进一步扩大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衍生产品业务的范围,鼓励更多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利用衍生产品工具对冲自身资产负债风险。同时,监管部门可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能力的不同对其具体业务模式、产品种类等资格实施差别化管理,以更有效防范经验不足的机构涉足高风险产品,也为经营能力强的机构提供更多发展空间。

  银监会在《办法》当中增加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销售和后续服务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需公平处理好“买者自负”与“卖者有责”的关系。

  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需综合考虑产品分类和客户分类,对衍生产品交易进行充分的适合度评估,并与有真实需求背景的客户做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衍生产品交易。在营销和交易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首先选择基础的、简单的、自身具备定价估值能力的衍生产品。

  另外,银监会还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以清晰易懂、简明扼要的文字表述向客户进行衍生产品介绍和风险揭示,并取得客户书面确认。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向客户提供已交易衍生产品的市场信息,定期对与客户交易的衍生产品进行市值重估,将市值重估的结果书面提供给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