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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推出衍生产品应清晰易懂 说明最差可能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28日 08:0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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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监会官方网站昨日发布了经银监会主席刘明康签署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1号》,宣布已于近日完成了对2004年颁布的《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修改,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进一步扩大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衍生产品业务的范围,鼓励更多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利用衍生产品工具对冲自身资产负债风险。同时,监管部门可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能力的不同对其具体业务模式、产品种类等资格实施差别化管理,以更有效防范经验不足的机构涉足高风险产品,也为经营能力强的机构提供更多发展空间。

  《办法》增加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销售和后续服务的要求。我国衍生产品市场发展时间不长,市场参与主体尚不成熟。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公平处理好“买者自负”与“卖者有责”的关系,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及市场培育和投资者教育义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综合考虑产品分类和客户分类,对衍生产品交易进行充分的适合度评估,并与有真实需求背景的客户叙做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衍生产品交易。在营销和交易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首先选择基础的、简单的、自身具备定价估值能力的衍生产品。

  其中,在银监会公布的《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二项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以清晰易懂、简明扼要的文字表述向客户提供衍生产品介绍和风险揭示的书面材料,相关披露以单独章节、明白清晰的方式呈现,不得以页边、页底、注脚或小字体等方式说明。”

  该项下第四款还特别指出,衍生产品介绍和风险揭示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现金流分析、压力测试、在一定假设和置信度之下最差可能情况的模拟情景分析与最大现金流亏损以及该假设和置信度的合理性分析”。

  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向客户提供已交易衍生产品的市场信息,定期对与客户交易的衍生产品进行市值重估,将市值重估的结果书面提供给客户。

  杨斌 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