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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调整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28日 22:1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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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额征收范围由非普通住房扩大到普通住房

  姚长辉

  本报讯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即从《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发文次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政策制定部门相关人士解释说,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1月26日,在国务院发布的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八条政策中,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是其中之一。此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是对国务院“新八条”的贯彻落实。

  与此前执行的政策相比,新的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有哪些改变呢?“征税范围大了,全额征税范围由原来的非普通住房,扩大到了普通住房,这是主要区别。”财政部税政司相关人士解释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