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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将剩勇追穷寇 不可沽名学霸王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28日 23:3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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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论立法禁止炒房

  春节之前,国务院终于发动了第三波房地产调控攻势,十个月不到的时间内从“国十条”到“新五条”,再到眼前的“新八条”,政策的力度之强前所未有,不敢说后无来者,至少是前无古人。

  这说明什么?

  这说明房价的调控是个难度极大的事情;同时也说明中央对于房价调控是“言必行,行必果”;更说明行政调控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制度建设已经刻不容缓。

  早在2009年底,温总理就在上海提出要抑制房地产的投资投机需求,这是中央政府自2004年实施宏观调控以来最具针对性的指向,包括水皮在内的很多人都看好此轮调控,因为打蛇打到了七寸上,但是现实是残酷的,在过去的一年中,房价不但没有应声而下,反而量价齐升,让人无所适从。

  问题出在哪里?

  出在执行环节,细节出魔鬼这句话同样适用于房地产调控。

  比如说限贷政策和限购政策的演变。无论是限贷或限购均在2010年4月中旬出台的“国十条”中已经作为政策提出,但限贷局限于第三套房,而且是热点地区,限购仅局限于新购房,而且也是热点地区且为临时措施;2010年10月的“新五条”限贷扩大到全国一刀切,限购由北京一地扩散到了全国十六个城市;2011年1月26日“新八条”限购才明确表述为两套以上住房,区域明确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

  细节为什么不能在“国十条”中就尽善尽美呢?其实,这恰恰就是行政调控的局限,总是留有余地,总有灵活空间,总在上下博弈。说白了,宏观调控就是一种在行政体系内部中央和地方的政策攻防,中央考虑的是国计民生,地方考虑的是财政收支,利益不同、诉求不同,怎么形成合力?“新八条”要求地方政府公布房价调控目标,并对没有完成目标调控的官员实行问责就是一种没有办法的办法。

  政策之于行政,法律之于制度,两者性质是不同的,前者权宜之计,后者长治久安,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水皮杂谈在2010年发表了九篇文章呼吁立法禁止炒房,将限购令在全国推开,由临时措施变为一种法律禁令。

  有一条短信概括了过去八年中国经济的特点:“房价越调越高,股价越调越低;房产税不是万能的;但是没有房产税,调收入,调房价,抑通胀,都是万万不能的;光谈保什么,压什么,就是没有改什么。”经济的背后是政治,政治体制改革是推动中国经济下一轮持续高速增长的原动力,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权责调整、税收分配既是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部分,也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题中之意,要彻底解决房价的问题,最后离不开政治体制改革,从这个意义上讲,立法禁止炒房只不过是一个中间环节。

  宜将剩勇追穷寇,不可沽名学霸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