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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1月29日 15:1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因政府工程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本级政府须立即清偿
工资保证金制度将逐步由建筑领域扩至铁路、交通、水利等建设领域
本报北京1月28日电 (记者 白天亮) 建筑业一直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灾区”。春节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5部委再次出重拳,明确因政府和政府部门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本级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予以清偿,明确今后总承包企业要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力争从根本上解决建筑业的欠薪问题。
人社部、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住建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各地要组织对辖区内在建建设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集中排查,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对于政府或政府部门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本级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予以清偿,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地方政府未能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因欠工程款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督促建设单位立即还款,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采取资产变现等措施筹措资金。对未能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为其办理规划和用地、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手续,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建筑项目层层转包是造成农民工欠薪的一个原因。此次《通知》明确,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由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因工程款未到位等原因致使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如果是因为工程总承包企业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
《通知》同时要求强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等管理,有效预防产生新的工资拖欠。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对违反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停止项目施工。
国家还将完善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将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范围逐步由建筑领域扩大到铁路、交通、水利等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并探索施工企业将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款中的劳务费单独列入账户管理,防止出现拖欠工程款与拖欠工资情况不清而造成监管难的问题。
此外,《通知》明确了地方政府监管责任,强调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清欠工作负总责,并要求各地对拖欠时间长、涉及数额大、一时无法解决的拖欠工资,通过应急周转金、工资保证金和其他资金渠道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给予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必要的生活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