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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1月30日 10:1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海峡导报
据羊城晚报报道 全国一些地方执行的对公务员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艰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做法,并不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这些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28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在公开回复纳税人的咨询时,做出了上述表述。
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首页“纳税咨询”栏目中,国家税务总局28日挂出了一条最新咨询问题——— “公务员‘工资、薪金所得’是否缴纳个税?”
纳税人的问题是:“将公务员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艰边补贴纳入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范畴,与税法是否相悖?其相关政策如下:一、相关政策:1.《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二条(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四条: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构成。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综上所述,公务员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艰边补贴属于不纳税范畴。不知我对政策的理解是否正确?”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回复:“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公务员取得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津贴、艰边补贴等,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