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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布房产税征收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01日 01: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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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综合报道

  31日下午,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公告,明确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细则。根据规定,从2011年1月28日起,凡在上海市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均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

  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减免房产税认定时,应如实填写房产税认定申报表,并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一)房产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书;(二)新购住房的契税完税凭证;(三)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四)购房人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五)无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提供);(六)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文件、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国土资源规划、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复核购房人提供的有关信息。

  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缴清当年度应纳税款。未按时足额缴纳的,逾期缴纳的税款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