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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落后产能 未达标企业融资将受限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01日 04: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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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记者 张广明

  针对此前备受关注的淘汰落后产能可能存在“注水”的情况,工信部、发改委等多部委昨日下发的考核办法表示,对存在瞒报、谎报行为,以及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地区实行问责,并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工信部此前曾公布了2087家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但在名单公布后,有市场人士则质疑,名单上为数不少的产能早已淘汰完毕。对此,此次下发的考核办法明确表示,对将本地区已经淘汰的落后产能作为本年度计划淘汰任务上报,或虚报落后产能数量,以及未将应淘汰的落后产能列入淘汰计划的,均视为瞒报、谎报行为。

  根据要求,各地区要将本地区2011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和计划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于今年2月底前一并报工信部、财政部、能源局。与此同时,要在2011年3月底前,完成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检查验收和完成任务企业名单公告工作,并将完成情况报工信部、能源局。4月底前,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际协调小组将完成对各地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

  考核办法还要求,各地要于12月底前对列入各地区本年度淘汰计划的落后产能的主体设备、生产线全部拆除,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各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完成对所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现场检查和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已完成任务企业名单。

  此外,考核办法也规定了奖惩措施,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省(区、市),省级人民政府应在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书面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前,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能源局等部门严格控制该地区的国家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除了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地方将作出处罚外,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也将作出融资、项目审批等方面的限制。此次下发的通知要求,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暂停该企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并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暂停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依法保护金融债权安全,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和监督机构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

  通知还要求,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当地政府要及时通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由当地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对有关企业做出停电决定,电力监管机构监督供电企业依法停止对有关企业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