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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2月02日 02:5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京报新京报网 官方微博 var tblog_skin=6;//设置模板 var tblog_channel=31;//设置suda统计参数
■ 观察家
全国一些地方执行的对公务员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艰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做法,并不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这些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日前,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在公开回复纳税人的咨询时,做出了上述表述。(据《羊城晚报》报道)
但是人们的质疑依然不止,许多人提出了现实中的具体事例予以反驳,认为关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在执行中存在着混乱。
在当前社会分配差距日益拉大的情况下,人们对不公的事情特别敏感,“免征个税”的规定自然会触发人们敏感的神经。实际上,“免税”本身就是一种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工具,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免税”的条文看,大多规定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公益。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有十种,包括:教科文卫方面的奖金,国债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离退休工资等。
可见,立法初衷是良好的,但何以保护公益的规定在现实中会演变成分配不公的根据呢?这需要具体来分析。有些免税项目,争议不大,比如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等,而有些免税项目由于社会变迁和规定本身的模糊,则显得不大合理了。
回到本文前面提到的“公务员津贴”,在法律文本中的表述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其内容比较广泛,主体也不一定是公务员,也包括事业单位职员、公有性质企业的职员等。这些费用一般与福利相关,体现了一定的人道主义精神以及对劳动者的保护,比如高温补贴、采暖费补贴、托儿费补贴等。劳动权是我国宪法中比较有特色的部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对劳动的重视和对劳动者的尊重。《个人所得税法》中的这条规定也可以说是对宪法劳动权的一个具体贯彻。
然而,时移世易,今天,我国已经呈现出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局面,非公经济中的就业人口比重越来越大,人们的工资收入结构也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在非公经济中工作的人员,其收入结构比较简单,一般就是工资加奖金,基本上没有什么津贴和补贴,按照劳动贡献领取报酬,所有的劳动收入都应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而在公有部门中工作的人,收入结构依然沿袭了过去计划经济时代的传统,有着名目繁多的津贴和补贴,如果这部分收入不计征个人所得税,显然有违公平。
在以前,或许津贴、补贴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影响并不大。比如,独生子女费,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一直是每月每人10元左右。然而,在今天,不同单位之间的收入差距非常大,媒体曾报道,有的银行高温补贴费高达3000-5000元,如果这类津贴、补贴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则很有可能成为逃税的一个出口,助长分配不公。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这样一个“口袋”条款又为法律执行中的混乱提供了空间。
可以说,《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免税的规定,从公平出发,却发展到出现异化。法律条文的规定难免笼统和滞后,重要的是能够有反思和改进的机制。要使税收真正发挥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维护社会公平的作用,就必须建立公开、透明、民主的财政税收制度。
□毕竞悦(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