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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中外合资医疗机构审批权限下放到省一级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09日 14:1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一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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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网站2月9日消息,卫生部日前发布通知指出,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权限下放到省一级。此前,设立外资医疗机构要向卫生部申请许可。

  卫生部下发的《关于调整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的通知》规定,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经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置人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既可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以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通知还要求,已经卫生部和商务部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变更设置人(合作方)、法定代表人、地址、投资总额、规模(床位、牙椅)、诊疗科目及合资、合作期限或者筹建期限的,应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通知称,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变更及终止等,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相应的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01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简称“58号文”。新政允许境外资本投资举办医疗机构。同时,简化并规范外资办医的审批程序,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立审批权限下放到省一级。

  58号还明确指出,进一步扩大医疗机构对外开放,将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调整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境内与我国的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的70%股权比例限制。

  此外,对具备条件的境外资本在我国境内设立独资医疗机构进行试点,逐步放开。境外资本既可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以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境外资本在我国中西部地区举办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