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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明确销售伴生金增值税问题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12日 05:2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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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公告,就将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进行明确,并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

  公告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所称伴生金,是指黄金矿砂以外的其他矿产品、冶炼中间产品和其他可以提炼黄金的原料中所伴生的黄金。纳税人销售含有伴生金的货物并申请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应当出具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证明,分别核算伴生金和其他成分的销售额。(朱宝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