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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自定折旧率 顾客退货倒给钱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12日 09: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长江商报长江商报 官方微博 var tblog_skin=6;//设置模板 var tblog_channel=31;//设置suda统计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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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汪志 通讯员 金奇)1300元买的彩电出现质量问题,顾客要退货,商家却要其交纳2000余元折旧费。该要求被工商部门阻止。

  吴家山居民刘进称,去年2月2日,他在吴家山一电器商行花1300元购得一台彩电,但用时不长,电视就出现无声、图像不稳定等质量问题。电视机先后维修了两次,至今年1月29日,又出现无图像情况,刘进遂找到商家要求换货。

  商家称没有这种机型,要换货只能加钱换其他型号。经理论,商家同意退货,但提出要收折旧费,“老板说每天按0.5%的折旧率算,我仔细一算,电视买了360天,依商家所说,每天的折旧费就是6.5元,算下来要2346元。退个货我还得倒给他1046元。”说到这,刘进气愤不已。因双方协商无果,刘进向吴家山工商所投诉。

  工商人员指出:家电产品国家三包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予以换货或退货处理。且三包规定中对各类商品的折旧率都有明示,其中彩色电视机的折旧率按日计算为0.1%。经调解,商行收了400元折旧费为刘进退了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