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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2月12日 15: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投资有道》杂志
文/毛明江 设计/刘冰
银行理财纠纷的问题要分两方面来看,一方面是卖者有责,银行销售的产品应该是透明的,对产品风险进行充分揭示。另一方面,理财客户也要接受买者自负的国际惯例。
“银行应进一步完善理财产品内外管控机制,上海一中院建议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中加大对营销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等建议,我们都比较认可。”上海银监局向本刊表示,银监会一直非常重视银行财产品的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
上海银监局办公室副主任王鑫泽表示,银监局负责受理金融消费者对银行业机构服务及产品的投诉。从数量看,银监局每年受理的各类投诉达到数千件,而一中院提到一年中审理理财产品纠纷案件80余件,尽管势头呈上升之势,但数量还是相对较少。
“银行理财纠纷的问题要分两方面来看,一方面是卖者有责,”他指出,银行作为投资理财产品的销售方,其销售的产品应该是透明的,对产品风险进行充分揭示。销售过程要符合监管法规、银行规章和商业伦理,不能对消费者进行隐瞒、诱导甚至欺诈。
据银监会的相关要求,银行无论在理财产品设计、宣传、推介、销售以及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都应考虑到风险问题,并将产品风险解释贯彻到每个关键环节中。不得进行不实或夸大宣传理财产品收益,或以模拟收益替代预期收益。
据他介绍,受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的影响,2008年至2009年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诉大幅上升,尤其是一些外资银行与境外市场挂钩产品的损失扩大,导致客户的投诉与纠纷增加。中外资银行都积累了一些教训。2010年以来,理财产品的投诉上升的势头开始逐步放缓。银监会在理财产品销售监管上也做了一些改变,在2009年5月将金融机构发售理财产品5日后报备的原有规定,改为最迟在发售理财产品前10日进行事前备案的制度,以加强风险管理。
在他看来,卖者有责的另一层含义是,银行是靠信用生存的机构,如果银行不充分向投资者披露风险,最终受影响的还是银行自身的信誉,一家信誉不好的银行将很难在市场中立足。
“另一方面,银行客户也要接受买者自负的国际惯例。”王鑫泽表示,客户要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制定理财规划。高收益往往也意味着高风险。不能事先不了解清楚理财产品的风险和条款,在出现亏损或者达不到收益预期时再找银行赔偿。
他特别强调,金融消费者一定要有自我保护的维权意识,购买中首先要让银行出具相应的资质,切实了解合同条款内容。尤其是要细心保留好购买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以免无法证明银行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