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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2月13日 05: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
加班,每月不超36小时(政策解读)
本报记者 白天亮
刚刚结束的春节长假,在绝大多数人得到7天休息的同时,也有一部分劳动者仍坚守岗位。既然是法定节假日,能不能对加班要求说“不”?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强制加班?记者采访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专家。
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
据介绍,《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这一规定最核心的内容就是“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班,也称延长劳动时间,是指用人单位经过一定程序,要求劳动者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限制的日工作时数和周工作天数而工作。目前,我国实行劳动者八小时工作制,并规定在春节、国庆节等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必须安排劳动者休假。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几方面的前提条件需要同时满足。首先,必须是出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生产经营需要主要是指生产任务紧急,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经营的。其次,必须与工会协商,把安排加班的理由、涉及人数、时间长短等情况说明,经工会同意。如果工会不同意,不可以强令劳动者加班。第三,必须与劳动者协商。加班需要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只有在劳动者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加班。此外,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时间长度必须符合劳动法的限制性规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严格控制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度,一般每天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4种情况不得拒绝加班
人社部的专家介绍说,如果出现紧急事件,危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适当突破这些限制加班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和有关国家规定,遇到下列4种情形,劳动者不得拒绝单位的加班安排:
一是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生命安全健康和财产安全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二是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是必须利用法定节假日或者公休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四是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国家在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即便如此,法律对加班人员也有一定的限制,禁止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怀孕女工和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女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其加班费。今年春节假期从2月2日至8日,2月2日至4日这3天为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基数3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且不得安排调休。接下来4天为休息日,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基数2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也可安排补休。日工资基数就是由职工个人的月薪与制度计薪日相除得来。按相关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