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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立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14日 05:1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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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决定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具体承担并购安全审查工作。

  根据通知,联席会议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根据外资并购所涉及的行业和领域,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并购安全审查。

  通知表示,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

  通知表示,外国投资者取得实际控制权,是指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成为境内企业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包括下列情形:1.外国投资者及其控股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并购后持有的股份总额在50%以上。2.数个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持有的股份总额合计在50%以上。3.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持有的股份总额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4.其他导致境内企业的经营决策、财务、人事、技术等实际控制权转移给外国投资者的情形。

  根据通知,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由投资者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对属于安全审查范围内的并购交易,商务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请联席会议进行审查;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同业企业及上下游企业认为需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可以通过商务部提出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建议,联席会议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可以决定进行审查。

  通知表示,联席会议对商务部提请安全审查的并购交易,首先进行一般性审查,对未能通过一般性审查的,进行特别审查。启动特别审查程序后,联席会议组织对并购交易的安全评估,并结合评估意见对并购交易进行审查,意见基本一致的,由联席会议提出审查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由联席会议报请国务院决定。

  通知强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行为对国家安全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联席会议应要求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终止当事人的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消除该并购行为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通知表示,并购安全审查制度自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金融机构的安全审查另行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进行并购,参照通知的规定执行。

  (包兴安)

  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将引导外资流向

  从前几年的凯雷并购徐工,到可口可乐并购汇源,再到外资控制国内大豆产业链,跨公司对中国企业的频频出拳,都会引发外资并购是否危及国家经济安全的争论。

  对外国资本并购本国企业设置审查制度是发达国家的通常做法,尤其是在涉及并购的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产业安全的审查方面。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外资并购管理机制合情合理。

  这项制度和鼓励外资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并不矛盾,将提供清晰而明确的政策导向,有利于外资在清晰、规范的政策框架下开展对华投资,合理引导外资流向,规范外资并购行为。通过对外资在华并购业务实施必要的规范和引导,确立合理的行业准入制度,可有效维护中国经济安全,保障国内企业合理利益,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和质量,还可使国有资本、民间投资和外商投资处于相对平等的起跑线上,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包兴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