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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个税基数下调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14日 07: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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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报讯(记者 丁开艳)从今年起,个人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交税基数将下调,因此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将有所下降,这是记者从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获得的信息。

  根据《公告》,机关、企事业单位中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获得的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事实上,此前国家税务总局曾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有分析人士指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是把补贴作为一次性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缴纳额度较大,而《公告》把退休补贴平均到各月份后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故交税额度将相应降低。

  对政策调整,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分析指出,该项政策出台后将降低退休人员税收负担,促进部分人员愿意提前退休,从而带动大学生就业,加快整个社会劳动力流动速度。王飞/制表

  新政策计算方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原政策计算方式

  步骤1: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按提前退休月份平均,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费用扣除标准,确定税率。步骤2:工资、薪金加一次性收入,减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征个人所得税。

  以提前1年退休一次性获取53000元补贴为例(平均每月为4416.7元,适用15%的个人所得税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25)

  {〔(53000÷12)-2000〕×15%-125}×12=2850元

  (53000-2000)×15%-125=7525元

  两者相差 46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