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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开放告别“无限制”中国走向理性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14日 09: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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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决定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具体承担并购安全审查工作,并明确了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内容、工作机制和程序。规定并购安全审查制度自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据悉,通知的出台使得我国首次建立了关于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未来将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进行严格审查。

  外商投资放开迟到的保障

  记者从相关涉外法律人士处了解到,有效利用外资的同时必须维护国家经济安全,这是各国对待外国直接投资特别是对待外国投资的总政策和总目标。一般来说,对于外国直接投资的管理体系包括三大部分,即产业政策、竞争政策和国家安全审查政策。

  回望我国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沿革,正式出台历经了漫长的等待,其中因无制度导致的风险和成本比比皆是。

  我国投资领域第一次涉及安全审查问题的规定,来源于2003年由商务部等六部委颁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其后,2006年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中明确了外资并购中国家经济安全的问题。

  而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提出外资并购需要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是2008年生效的《反垄断法》第31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然而,上述政策和法律法规中所涉及的对于国家安全的审查都只有指导性和方向性的意见而没有具体内容,缺乏对审查机关、审查程序、审查期限等的详细规定。使得我国现有的关于外国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并不具有可操作性。

  谈到此时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出台,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认为,近年来,随着外商投资领域不断扩大,关于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安全审查也讨论酝酿了很久,到了该出的时候了。“现在外资开放政策出了一些,加强制度管理当然也要相应跟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