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客服设为首页 |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17日 02: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冯迪凡
“对企业并购进行安全审查是中国政府的权力,这也是世界各国保证经济稳定的手段。” 针对国务院日前下达的有关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通知,中国欧盟商会主席戴杰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但是我们希望在实际执行中,新安全审查制度不会对在华外国投资产生负面影响。”
2011年2月3日,国务院办公室下达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指出,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
《通知》对实际控制权作了具体规定,一般的参股投资不涉及实际控制权的转移,这一点也体现了促进投资便利化的原则。
中国欧盟商会认为,该《通知》是中国在提高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程序方面透明度的积极举措。较之2006年10号文件《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暂行规定》,该《通知》将规定范围从知名品牌及战略产业扩大到了其他产业。
此外,中国欧盟商会也认为,《通知》也明确指出,审查制度将只包括外国投资者取得实际控制权的情况。
欧盟商会竞争子工作组主席和诺对本报表示:“自去年6月《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草案公布以来,许多问题已经得到了解决,然而《通知》仍然引发了一些担忧。”
《通知》中对于行业的定义过于宽泛。和诺表示,除此之外,从操作的角度来说,如何将安全审查与反垄断法中提及的合并控制审查对应仍有待澄清。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在回答此方面问题时表示,建立安全审查制度是对现行外资并购审核管理的完善,不新增行政许可。对投资者而言,仍然是按照外商投资有关规定,提出并购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但在安全审查过程中,联席会议可要求并购交易当事人提供安全审查需要的材料、信息。
《第一财经日报》全年订阅价360元